|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近三年(2020年5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个同类设备维保业绩,同类设备维保业绩包括设备维保服务或附带维保服务的设备销售合同或订单,需提供合同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3、标段1-3要求:投标人须为本项目所投标段维保产品原厂或取得本项目所投维保产品的原厂授权。
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不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有效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注1:(1)-(3)提供“信用中国(
注2:“有效”是指“情形”规定的程度、起止期间处于有效状态,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对投标人的要求视同对联合体成员的要求。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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