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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199号商业房产经营权转让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199号商业房产经营权转让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5-25
详细内容:

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199号商业房产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199号商业房产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3BFFCJ00297

转让方

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曙光社区居民委员会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3年5月26日9:00始至2023年 6月8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3年6月9日9:00至10:30止。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31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万/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199号商业房产经营权

6

300

30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199号,钢混结构共两层,负一层(8462㎡)、地面一层(8809㎡),总面积约17271㎡。(此外,配套停车场约5800㎡,规划车位100余个。)

2.标的房屋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标的房屋权属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

3.转让标的内现有10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未到期,分别为:

(1)负一层“舒美堡健身”面积约1700㎡,合同期至2024年8月31日。

(2)负一层“乔氏台球”面积约600㎡,合同期至2023年8月31日。

(3)一层内“巢湖渔村”面积约957.6㎡,合同期至2027年8月31日。

(4)一层北“蒸小皖”面积约208㎡,合同期至2024年8月31日。

(5)一层北“仟吉”面积约150㎡,合同期至2024年8月31日。

(6)一层北“芝根芝底”面积约72.5㎡,合同期至2023年6月30日。

(7)一层东“张师傅拉面”面积约270㎡,合同期至2024年8月31日。

(8)一层东“立方药房”面积约105㎡,合同期至2023年8月31日。

(9)一层东“儿童康复”面积约680㎡,合同期至2024年8月31日。

(10)一层南“顺丰快递”面积约460㎡,合同期至2024年8月31日。

成交后,成交人须承继上述合同关系,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甲方的责任义务。

4.标的房屋停车场一并提供给成交人使用,标的按现状移交,标的内遗留的杂物等由成交人负责清理。成交人须负责所有附属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5.成交人参与竞价前,除委托方已明确的不可经营用途外,需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使用标的房屋经营业态是否可以取得相应许可,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和保证。

6.标的房屋其他瑕疵情况须由意向方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1.转让价款支付:运营费用每12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实际运营费用为首年成交价;第二年起,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均在上一年运营费用基础上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

成交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一次性转账支付首期运营费用,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30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本项目给予免运营费用装修期3个月(免运营费用装修期不包含在运营期内)。

2.)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转让期满如成交人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转让

用途要求

1.标的用途:商业服务。

2.成交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证载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3.标的房屋内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音和刺激性气味等扰民或有安全隐患行业;不得从事烧烤、KTV等油烟、噪音影响居民生活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娱乐行业、洗车、汽配维修、机械加工、废旧物资回收;不得运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违法项目。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要求

运营期要求

1.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房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房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运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3.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标的房屋。

4.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运营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运营期内,成交人对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场地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6.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运营期内,成交人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8.《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成交人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合肥包河支行

账号:3401040160000042276013254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如转让标的有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项目负责人根据是否进场项目填写中心或集团网址),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0551-63651436 。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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