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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 年;
2.装修工程为2 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
4. 供热与供冷系统2 个采暖期、供冷期;
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 年
6.道路工程为2 年;
7.排水(雨水)工程为3 年;
8.绿化工程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 年 ;
9.地下防水工程为5 年;
10.其它附属工程为2 年
11.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除以上保修内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相关规定。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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