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录 免费注册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76-1800 《中国油田招标投标网》是中国政企交互型电子招投标领导品牌 进入办公平台
招
投
标
招标公告 招标变更 采招业主会
拟
在
建
全项目跟踪 规划施工
供
应
商
明星企业 企业资讯
新
闻
室
焦点视点 技术创新
中标公告 废标公告 流标与答疑 拟在建项目 可研环备 产品选型 资质选型 政策法规 展会信息
所在位置:网站首页 招标公告 正文
河北灵寿县招标/资审公告灵寿县金穗粮油有限公司新建绿色储粮仓房项目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河北灵寿县招标/资审公告灵寿县金穗粮油有限公司新建绿色储粮仓房项目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河北
发布时间:
2023-05-29
详细内容: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灵寿县金穗粮油有限公司新建绿色储粮仓房项目

















已由

















灵寿县





















行政审批局

















以

















灵审批投资备字

[2022]142号

















批准建













设,项目业主为

















灵寿县金穗粮油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灵寿县财政局筹措、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













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灵寿县金穗粮油有限公司新建绿色储粮仓房项目













(2)建设地点:











石家庄市灵寿县南寨乡北寨村













(3)工期:







16个月













(4)工程规模:







新建仓房建筑面积

1113平方米(8米粮面)以及粮情检测和智能控制配套设施,硬化地坪面积2000平方米。













(5)质量标准:合格









2.2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含全部内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投标人拟投入的













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安全生产(

B 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有其他在建工程













;











3.2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

“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













经营













异常名录













;











3.3









其他要求: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













投标均无效。













郑重













声明: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

2018】1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石家庄市













灵寿县













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













1、













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













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













3、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4、













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













5、













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6、













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













7、













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













8、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













9、













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10、













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11、













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













12、













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













13、













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













14、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













15、













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16、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工作重点:













从涉黑涉恶线索入手,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













9













个方面开展:













1、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













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













5、













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6、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













7、













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













8、是否落实招投标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制度;9、是否落实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











3.4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







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







3









年









5









月









30









日













09













时











00











分













至







202







3









年









6









月









5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之间任意时段













登













录













九安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进行招标文件的获













取与下载,并在系统中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及变更。文件在网上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













在投标人。如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













。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











4.











3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交易方式,凡有意参加的投标人须同时在“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和“













九安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进行注册,如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两个平台均须报名,缺一不可,否则按无效标处理。同时须在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下载招标文件并上传投标文件(

PDF

格式)。电子招标、投标、开标的流程详见“













九安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操作手册。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6月19日9









时

00分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九安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CA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电子文件或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不能打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2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形式,电子招标、投标、开标的流程详见

“九安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CA,河北CA联系方式:400-188-0195,以免影响本次投标。











5.3









逾期上传的、未上传至指定地点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本网站、本网站、

















九安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





















、





















灵寿县





















公共资源交易网

















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













人:













灵寿县金穗粮油有限公司













地址:













灵寿县













联系人:













陈建利













电话:













1













3230488318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中旭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













裕华区塔北路

85号天海誉天下小区C区综合楼四楼













联系人:













成朝丽













电话:













0311-68123781

推荐业主单位 更多
 
1
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
 
2
大庆油田公司第九采油厂
 
3
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
 
4
大庆油田公司采气公司
 
5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规划评价技术研究所
 
6
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第五采油厂环保部
 
7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规划评价技术研究所
 
8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
 
9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十采油厂
 
10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11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采油厂
 
12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13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
 
14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15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请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会员服务 | 入网流程 | 付款方式 | 法律声明 QQ在线:51311961 QQ交谈
Copyright © 2008-2018  中国油田招标投标网  版权所有    网站所载内容及排版格式受版权法保护  严禁转载!
政府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