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响应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设备13%、安装9%增值税专用发票)。
2、供应商可以是本次招标货物制造商,也可以是本次招标货物制造商唯一有效授权的非制造商。
1)如供应商是制造商:
供应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B级及以上资质,或仍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电梯)制造许可证》C级及以上资质。
2)供应商为非制造商时,除所投品牌电梯的制造商应满足上述条件以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①供应商需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有效授权证明文件;
②供应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修理)B级及以上资质,或提供仍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含安装、维修)C级及以上资质。
3)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响应。
注:电梯制造商的电梯制造许可资质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文)中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要求,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不体现许可等级的(其中许可参数“-”表示没有参数限制),可同时提供前一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予以佐证。
3、电梯安装人员必须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业绩:供应商自2020年01月0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电梯供货及安装业绩(须同时提供①合同;②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全部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已全部验收合格的证明或甲方出具的履约完成证明)。
5、供应商及其所投产品生产单位提交响应文件前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上述情形,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为准。
3)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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