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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样品-评分标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根据材质、外观、结构、生产工艺、生产质量、功能性及色彩搭配)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分:
(1)材质:
①木材、金属、漆面、塑料件、五金件等的技术规格及用料品质高的得2分;
② 木材、金属、漆面、塑料件、五金件等的技术规格及用料品质有待提高的得1分;
③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2)外观、结构:
①样品款式、规格、美观度、色调度、外表光泽度及整体的效果好,结构牢固,无松动、无变形,五金件运行顺畅的得1分;
②样品款式、规格、美观度、色调度、外表光泽度及整体的效果有待提高,结构牢固情况有待提高,五金件运行顺畅度有待提高的得0.5分;
③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3)生产工艺:
①木工工艺、覆面工艺、封边工艺、金属构件工艺、喷涂工艺等工艺水平高的得2分;
②木工工艺、覆面工艺、封边工艺、金属构件工艺、喷涂工艺等工艺水平有待提高的得1分;
③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4)生产质量:
根据样品的强度、承重性、气味、触感等情况赋分:
①样品的强度、承重性、气味、触感等综合情况好的得1分;
②样品的强度、承重性、气味、触感等综合情况有待提高的得0.5分;
③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5)样品性能及功能性:
①样品的实用性及功能性高,符合人体功效学,使用舒适,得1分;
②样品的实用性及功能性有待提高,基本符合人体功效学,使用舒适度有待提高,得0.5分;
③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6)样品色彩搭配:
①样品颜色美观大方、颜色搭配合理,得1分;
②样品颜色搭配有待提高,得0.5分;
③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1.投标人须严格遵守样品规定,未按要求提供样品的本项不得分;
2.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需要封存,作为最后的验收依据;
3.投标样品上不得出现投标人和生产厂商的名称或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和生产厂商的标志、图标。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分:
1、样品外观整体结构牢固、表面平整,各间隙均匀,漆面色泽均匀协调;
2、样品各活动件开闭方便、稳定、平衡;
3、样品琴键面平整、平衡,各键倒棱、倒角;
4、样品音板、肋木、弦码、击弦机、背架: 结构牢固、无开裂、无脱胶;
5、样品踏瓣、较链、弦枕:表面光洁,外观色泽均匀协调,无起泡、无脱皮、无露底的;样品踏瓣平稳、灵活、无杂音;
6、样品铁板结构牢固,不应有使用和外观缺陷,如:裂纹、缩孔,涂层不应起泡、脱皮;
7、样品琴键运动灵敏、平衡均匀,不相互摩擦;
8、样品音质全音域内应均匀、连贯、无杂音;
样品符合以上每项要求的,每项得1分;样品按以上每项要求有待提高的,每项得0.5分;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1.投标人须严格遵守样品规定,未按要求提供样品的本项不得分;
2.投标样品参数规制应与投标人所投产品的一览表内参数一致,保证投标文件中参数与样品参数的真实性、一致性。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需要封存,作为最后的验收依据;
3.投标样品上不得出现投标人和生产厂商的名称或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和生产厂商的标志、图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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