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轨道交通
11
号线与
3
号线贯通运营改造项目
3
号线全自动运行改造工程监理项目
III/XI-JL
标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苏州市轨道交通
11
号线与
3
号线贯通运营
改造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机关
名称)以
关于苏州市轨道交通
11
号线(原
S1
线)与
3
号线贯通运营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苏发改重【
2023
】
25
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人为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3
号线全自动运行改造工程监理
项目
III/XI-JL
标(
标段)的监理
及相关服务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和内容
2.1
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苏州市
2.2
建设规模:(工程特征、结构层次、建筑高度、道路宽度长度、受监工程建安费等)
苏州市轨道交通
11
号线及
3
号线贯通运营项目
3
号线全自动运行改造工程系统集成、采购及信号系统安装、场段改造安装施工等。
以上信息仅供本次招标使用。
2.3
招标范围:
本工程全线
(
含控制中心、车站、区间、车辆段、备用控制中心、主变电所、停车场等相关施工区域
)
核心系统(信号、通信、综合监控、站台门、配套改造工程)安装监理,包括各系统的设计图纸及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安装工程的全区域、全过程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图纸审核、出厂检验(含设备工厂静态测试和业主要求的各种过程检查)、施工准备、安装调试、综合联调、竣工验收、试运营、临管、质保期直至工程最终验收全过程的工程监理服务。
2.4
标段
划分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监理内容
|
监理费合同估
算价(万元)
|
工期
(日历天)
|
| E3205010304040638001005
| 3
号线全自动运行改造工程监理
项目
III/XI-JL
标
|
全线
(
含控制中心、车站、区间、车辆段、备用控制中心、主变电所、停车场等相关施工区域
)
核心系统(信号、通信、综合监控、站台门、配套改造工程)安装监理
| 590.7
| 505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
条件
:投标人须具备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铁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资质)。
3.2
总
监理工程师
要求: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人须具备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机电安装工程或通信工程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为投标单位在职职工(须提供劳动合同和
近
3
个月的社保证明
)。
3.3
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
R
是□否
R
投标人
R
总监理工程师
承担过类似业绩;
(
1
)投标人须同时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弱电类(信号或通信)和机电类(站台门或综合监控)系统监理已完工业绩。
(
2
)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须以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的身份承担过城市轨道交通弱电类工程(信号和通信)已完工业绩,须为在本企业业绩。
类似业绩认定
标准
:
R
_
企业业绩以合同为准,已完工证明以竣工验收报告(或业主证明材料等)为准。如单个合同无法同时体现弱电类和机电类两个系统业绩,可分别提供弱电类监理合同和机电类监理合同;
R
_
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以合同为准,如合同无法体现相关信息,可增加相关证明材料加以佐证(如中标通知书或业主证明材料等);已完工证明以竣工验收报告(或业主证明材料等)为准。如单个合同无法同时体现信号和通信两个系统业绩,可分别提供信号监理合同和通信监理合同。
3.4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的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3.5
本
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6
日
16
时
00
分
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
23
时
59
分
;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潜在投标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
2023
年
7
月
28
日
9
时
30
分。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6.1
申请人其他资格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
、如同一集团公司通过
资格审查
有多个投标人且均无意向退出,则该集团公司所有投标人资格审查均按不通过认定。
注:集团公司的界定:如为央企,指央企二级公司;如为其他企业,指一级公司。
3
、投标人不得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1
)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2
)企业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
)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4
)根据《苏州市轨道交通履约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苏轨集〔
2023
〕
68
号)规定被拒绝投标的。
4
、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近
1
年内有行贿不良行为且被记录(以行贿人或受贿人的法院判决书认定,按首次公告发布之日推算,时间以判决书落款时间为准;行贿不良行为所涉金额在单份法院判决书中达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9
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金额的即行受限)的;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至首次公告发布之日未超过
5
年或有行贿不良行为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至首次公告发布之日未超过
3
年(以行贿人或受贿人的法院判决书认定,时间以判决书落款时间为准;行贿不良行为所涉金额在单份法院判决书认定中达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9
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金额的即行受限)的,一经发现,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
5
、本项目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
[2018]23
号)。投标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以
“
信用中国
”
(
)网站查询结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为准。
6
、本项目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的通知》(苏住建建〔
2023
〕
8
号)的规定。
7
、本项目执行《苏州市轨道交通履约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苏轨集〔
2023
〕
68
号)。
8
、本项目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
2020
】
30
号)的规定。
7.
评标
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
?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合理低价法。
是否
采用评定分离:
?
是
□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办法确定拟中标人。当有效投标人不超过
3
家时,不再采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本网站、本网站、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苏州轨道交通网
上发布。
9.
招标人信用承诺书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人信用承诺详见附件。
10.
联系方式
| 招标人:
|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
| 地址:
|
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
668
号
| 地址:
|
苏州市平泷路
251
号
B
座
1022
室
|
| 邮编:
| 215004
| 邮编:
| 215000
|
|
联系人:
| 巫玉梅
| 联系人:
| 张俊、施艳丽、陆轶韬
|
| 电话:
| 0512-69899103
| 电话:
| 0512-65090320/13905198418
|
|
电子邮件:
| zhaobiaobu@
| 电子邮件:
| zjun@
|
2023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