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徽州区邮政三级物流体系邮件处理中心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AHZJ-202320600843
招标人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七月
服务公开信
尊敬的各社会团体、各界人士:
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工程咨询机构,拥有工程招标代理甲级、中央投资项目甲级、政府采购甲级、国际招标代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工程咨询乙级及进出口企业资格等资质,可为社会各界团体组织提供规范优质的招标代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在此我公司郑重承诺:
1、我公司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规范招投标程序,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及各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2、我公司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各类书面文件均为真实、合法、有效,不伪造变造任何书面文件,遵循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杜绝偏向性和歧视性内容。
3、我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将信守承诺,积极守约地开展招标代理工作,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私下做任何某种直接或隐含承诺。
4、我公司将严格规范约束自身行为,发挥好招投标中介服务桥梁作用,不接受也不向任何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进行馈赠或非工作场所约见活动;不向任何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施加任何影响。
5、属我公司违规操作的,可向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属我公司员工个人行为违规的,可向我公司督察室举报,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及我公司相关制度办法予以严处,并给予举报者奖励。督察室电话: 0551-65149591,邮箱:AHZJ_DC@。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团体组织和人士予以监督,让我们携手为拥有规范的招投标环境而努力!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目 录
一、2023年徽州区邮政三级物流体系邮件处理中心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三.投标人必须提交的投标资料(招标文件)内容
四.投标保证金办理方式
五.评审方法及标准
六.投标人须知
七.确定中标单位
八.无效投标
九.合同签订
十.验收
十一.技术规范及其它
十二.投标文件格式
一、2023年徽州区邮政三级物流体系邮件处理中心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2023年徽州区邮政三级物流体系邮件处理中心改造工程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项目名称:2023年徽州区邮政三级物流体系邮件处理中心改造工程
2、招标内容及预算:
招标内容:垛口改造、强弱电改造、充电桩及充电车辆停车位道路硬化等,详见控制价清单以及招标文件。
工程期限:30天。
施工地点:徽州区岩寺镇。
采购预算:138.3万。
本项目分为不分包,具体如下: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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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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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徽州区邮政三级物流体系邮件处理中心改造工程采购
(预算13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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垛口改造、强弱电改造、充电桩及充电车辆停车位道路硬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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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包含三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注册贰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1)拟委任项目经理为注册建造师(含一级、二级)的,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和安徽省《关于执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的通知》中电子证书的有关使用要求,建造师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其他省份二级建造师执行当地规定)。
(2)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可转包或分包。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响应供应商,股东及出资、主要人员或分支机构信息存在交叉的不同响应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响应投标文件均无效。
(6)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
(7)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项目: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4、招标文件获取:
(1)获取时间:2023年7月10日~2023年7月17日17:00(北京时间)。
(2)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的潜在投标人,请进入《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
1)具体流程为:登录《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
2)投标人须凭企业数字证书(CA)办理后续电子投标事宜,如未办理,请登录《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点击【CA办理】,即可在线办理企业数字(CA)。
标书款指定账户:
收款人: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合肥黄山路支行;
账号:341314000018150070757。
同时将转款凭证、开票信息等材料发送至917098302@。
获取招标文件费用:300元/份,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7月31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
递交方式:《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
5.1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登录《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
5.2递交地点、解密地点:投标人采用远程解密(请在上述投标截止时间后立即解密)。解密失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或逾期递交,或递交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5.3加密、解密:投标人须在开标前对《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
6、开标
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在线远程开标。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和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发布公告。
8、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27号
邮编:230031
联系人:王宏源(15956962711)、曹超(13856908747)
联系电话:0551-65149581/82/83-658、834
(如遇电话无人接听,请发送短信进行留言)
传真:0551-65149580纪检监督二维码
招标人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前园南路39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0日
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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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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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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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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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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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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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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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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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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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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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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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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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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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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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徽州区邮政三级物流体系邮件处理中心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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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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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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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ZJ-20232060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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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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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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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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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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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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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 t招标人自筹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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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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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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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不分包
£分为个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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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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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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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控制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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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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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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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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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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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地点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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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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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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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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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协议,固定单价+签证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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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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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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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完成合同的60%以上,付50%进度款;项目完工并初验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3%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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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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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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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元,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足额到达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号。
开户名称: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合肥分行黄山路支行
银行帐号:34131400001815007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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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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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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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凭证备注“AHZJ-202320600843()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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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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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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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时间截止前10日前接受书面答疑,同时请提交一份与书面疑问内容一致的电子版发至下述邮箱:917098302@。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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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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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自行勘察 □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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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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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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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登录《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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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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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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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3年7月31日14:30(北京时间)
加密、解密:投标人须在开标前对《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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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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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招标文件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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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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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招标代理按照[2002]1980号文收费标准的30%支付代理服务费。不足2000元时按2000元收取,超出3万元时按3万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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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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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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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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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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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答疑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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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前园南路39号
项目联系人:项老师0559-232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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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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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提供除电子版招标文件以外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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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无□服务需求表 □光盘 或U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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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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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开标前规定时间内办理招标文件领取手续并足额交纳招标文件费用的,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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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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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且按《招标文件》附件中规定格式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不真实或不完整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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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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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有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串标或中标后不履约等情况时,招标人除有权随时取消其中标资格,记入投标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单位招标采购活动,还将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造成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将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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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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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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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须充分了解在线投标开标的程序,以防止因CA锁、网络环境、电脑设备等问题不能及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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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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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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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投标,且处于有效期内;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串通 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 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
(6)在“信用中国”网站(
(7)在“信用中国”网站(
(8)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投标的情形;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投标人不得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一)串通投标行为是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或同一中介机构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经济咨询服务的;
(8)投标人投标MAC地址一致;
(9)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特征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特征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
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纳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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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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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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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中邮〔2023〕465号)有关规定,如投标人在参加邮政企业采购活动或履行采购协议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况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经查实后应将其列入采购供应商惩戒名单,将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采取邮政企业采购活动准入限制,或者采取永久全品类全范围的禁入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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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人必须提交的投标资料(招标文件)内容
1、授权书(详见附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
2、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扫描件);
3、评审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标保证金办理方式
1、开标前,投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足额到达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号。
2、投标保证金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异地电汇;
(2)本地转帐;
3、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本项目不采用)。
4、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导致报价无效。
5、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报价;
(2)中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①根据规定签订合同。
(3)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评审方法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从技术、价格等方面,对资格条件符合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打分,满分100分。
(一)资格条件符合性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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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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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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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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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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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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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包含三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注册贰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须提供相关证书资质扫描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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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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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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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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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须提供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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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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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可转包或分包。
(须提供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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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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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响应供应商,股东及出资、主要人员或分支机构信息存在交叉的不同响应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响应投标文件均无效。
(须提供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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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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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
(须提供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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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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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项目: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须提供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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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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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的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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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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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给出的工程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量的精确度须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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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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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如投标保证金未缴纳等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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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要求判断每项评审内容是否合格,并在评审空格内用“√”、“×”表示。
2、合格标准:资格条件符合性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要求,否则为不合格:
3、拟委任项目经理为注册建造师(含一级、二级)的,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和安徽省《关于执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的通知》中电子证书的有关使用要求,建造师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其他省份二级建造师执行当地规定)。
上述各项标准中必须全部通过,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进入下一轮评审。
(二)商务技术标评审细则(30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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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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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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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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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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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的整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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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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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审内容的完整性、编制水平、项目概述等。针对组织设计的系统性、条理性、完整性进行评审,由评委在0-3分范围内评分,最高评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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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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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及工程质量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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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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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各项施工内容的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及工程质量管控措施进行评审,由评委在0-6分范围内评分,最高评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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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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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制措施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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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供应商提出的投资控制措施,由评委在0-3分范围内评分,最高评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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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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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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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
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供应商提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进行评审,由评委在0-3分范围内评分,最高评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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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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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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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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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工程特点,从人力、物力投入及管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进度的保障性进行评审,由评委在0-3分范围内评分,最高评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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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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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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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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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工程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对施工现场管理进行评审,由评委在0-3分范围内评分,最高评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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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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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
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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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每提前1天,得3分,最高得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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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格得分计算方法(70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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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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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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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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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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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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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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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合理低价优先法,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否则做无效标处理。合理低价优先法,价格分=(P 基准/P)×A,A 为价格权重分;P 基准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者”和“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B”之间数值较高者,B=0.95);P 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价格分最高得满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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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打分说明
评委各自对照评分表评出施工组织设计的整体评价、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及工程质量管控措施、投资控制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程进度保障措施、施工现场管理、工期得分后,取所有评委的平均分作为该投标人商务技术部分得分(小数后保留2位)。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商务技术、价格合计综合得分,并按从高到低次序排出名次,由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其他供应商按排名依次递补。商务技术得分相同时,按照报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商务技术得分与报价得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抽签决定。
六.投标人须知
1、投标人应确保其所提供的投标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及合法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2、投标人如果对招标文件、控制价等招标文件的其他任何内容有相关疑问,可以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列明的答疑接受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除非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否则,如招标文件存在不一致时,优先顺序如下:(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项目说明;(4)评审办法;(5)其他。
除非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否则,如招标文件及其他附件资料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以要求严格或质量等级高的为准。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的答疑、澄清、变更或补充,将书面及时发布,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同样约束力效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变更或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3、为保证招标活动顺利进行,投标人应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答疑,授权代表必须到达开标现场(携带身份证明备查)。
4、如果有必要,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或证明材料。补充、证明材料不全或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无效。
5、投标人必须保证,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投标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6、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5)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其他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与电子系统填报价格不一致的,均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7、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加盖公章的,投标人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8、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
9、招标人保留要求中标单位提供其投标文件纸质版的权利。
10、招标代理机构一律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确定中标单位
1、评标委员会首先将对各投标人基本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投标资料的响应性进行初审,未通过初审的投标人将不参与下一步评审。
2、评标委员会将按包号和递交招标文件的顺序分别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服务方案等内容进行评审。投标人最终承诺报价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3、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成员集中与初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分别进行评分。各投标人的技术资料、评分明细(排名)、总得分和其他信息均予以保密。
4、评标委员会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称和中标金额。
5、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对拟中标候选人就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资格后审。如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法履行合同,将依次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类似的审查。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也可以重新招标。
6、不接受最终审查或在最终审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资格将被取消,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7、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可能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约谈。约谈包括诚信承诺、履约承诺以及原件核查等内容,约谈确认中标候选人无法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无效。
8、最终审查结果无误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9、中标候选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10、若对应包首次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则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供应商数量仍不足3家,为2家时转为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不变;为1家时转为单一来源谈判。若通过初审的供应商不足3家,经评标委员会判定具有竞争性,则继续进行评审。
若两次招标均无人投标,则终止采购项目,由招标人重新梳理需求,另行组织采购。
八.无效投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导致本次招标缺乏竞争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一致认定应予废标的。
九.合同签订
1、中标单位应按招标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备案前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代理机构出示中标服务费缴纳证明。采购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不得再与招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2、采购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采购中心概不负责,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3、合同模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见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送达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送达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规定,双方按照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合同第1.1和1.2条之间选择(下同,涉及本合同第一、二、四条),本项目工程属于:
1.1¨单次工程
建设工程概况为: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 。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工程内容:。
具体工程应附《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工程承包范围:
。
1.2 ¨多次工程
本合同为乙方为甲方物业装修提供施工服务而签订。在服务期限内,发生具体工程项目,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订单格式约定。
第二条 合同工期/服务期限
2.1 ¨单次工程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多次工程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本合同服务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多次提供工程建设施工服务的,每个工程项目的工期,通过附件订单格式具体明确。
2.2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2.3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对进度的检查、监督。甲方和监理单位对乙方进度计划的确认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4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书面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甲方确认后,工期顺延。
2.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返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6 因甲方要求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条 工程质量
3.1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合同订立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最新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以及应急管理(消防)部门、银保监部门、公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且符合中国邮政企业形象手册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说明文件的要求。
3.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验收评定合格 标准。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 ¨单次工程。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造价为(大写)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增值税元;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以甲方审计审定金额为准,据实调整。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工程造价为本工程款的最高限价。
¨多次工程。工程项目价款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订单”具体约定。
4.2 本合同价款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赶工费、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费、场外租地及交通费、运输装卸保管费、场地清理费、保险费、检验费、调试费、税金等各项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向乙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也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额外计取,由乙方向税务等部门缴纳。
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若国家增值税税率发生调整,不含税价款不变,增值税和合同含税价款根据国家税率变动相应调整。
4.3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总价合同/¨。
4.4 价款调整
¨本合同价款不因工资、物价、费率/汇率变动或任何政府调价文件而调整;但甲方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变化,可以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因市场价格波动或法律变化的可以据实调整,调整方法:【】
(1)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现场工程师
5.1 甲方派驻的项目经理:
姓 名:;
联系电话:;
甲方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5.2 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乙方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项目经理应是乙方正式聘用的员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经理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乙方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乙方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乙方需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当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接任项目经理的相关资料,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5.3 甲方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甲方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第六条 甲方义务
6.1 开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甲方负责全部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乙方自行承担水电气等费用。
6.2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甲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乙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6.3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消防手续的办理工作。
6.4 组织乙方、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确认。
6.5 组织材料验收、施工中间验收、隐蔽记录、单项工程验收。
第七条 乙方义务
7.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组织材料采购、制造加工、检测试验、运输、现场保管和工程施工安装。
7.2 严格依照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7.3 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边单位及住户的关系。
7.4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协助甲方办理网点装修改造需要办理的消防、规划、建设、城管等开工与竣工验收手续。
7.5 施工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7.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7.7 若本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乙方应负责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相关材料,确保在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时限内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并提交甲方存档。
7.8 乙方为本工程的总承包方,负责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包括甲方分包的部分、标准化产品、防尾随门、报警、监控、消防、空调等;不得计取配套费等有关费用,并与各分包单位制定施工工期和供货周期,由于乙方协调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此造成的返工、误工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工程验收
8.1 乙方应当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和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和监理单位一经发现,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单位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并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甲方和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和监理单位限定的时间内修复后重新验收,但工期不予顺延。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组织验收。若乙方未经书面许可自行验收的,甲方可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并承担复验费用;若复验不合格,复验及返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复验停工或者返工,工期不予顺延。
8.3 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3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0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甲方需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日期。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进行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在验收合格后14日内向乙方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乙方应按要求清理装修现场并将本工程交付给甲方。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8.4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日内完成工程的移交。乙方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乙方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照第16.8条承担违约责任。
8.5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按照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第九条 设计变更
9.1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甲方应在变更前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在日内按照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
9.2 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可以下列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0.1 本合同价款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实际工程量和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工程结算编制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颁布的最新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其有关文件。
10.2 双方约定工程价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
¨工程价款依照以下约定分次支付: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工程开工前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2)工程进度超过60%,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合同价款的50%;
工程完工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合同价款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最终结算审计(按照甲方规定若需审计)完成后,甲方向乙方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
(4)剩余工程结算价款(结算审定金额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双方如无争议,甲方在30日内无息支付于乙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最终结算审计(按照甲方规定若需审计)完成后,甲方向乙方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剩余工程结算价款(结算审定金额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双方如无争议,甲方在日内无息支付于乙方。
¨其他:。
10.3 工程价款支付的其他要求:
(1)经甲方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后,审减金额占报送金额比例(即审减率)在5%(含5%)以内部分的审计费用由甲方(发包人)承担;审减金额占报送金额比例(即审减率)在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乙方(承包人)承担,审计费率按国家及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若审定金额小于乙方已收取合同进度款的数额,后续进度款甲方不再支付,且乙方须退还已收取款项与审定金额差额部分。
(3)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若国家增值税税率发生调整,不含税价款不变,增值税和合同含税价款根据国家税率变动相应调整。
10.4 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各期工程款前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甲方要求的正式发票,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应与甲方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相一致,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若乙方提供发票时间迟延或者发票存在瑕疵,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且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10.5 因乙方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抵扣、发票监控异常而造成损失的,所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6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报告并将该工程所有图纸及相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收到上述资料后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无误后办理工程结算。
10.7 账户信息:
10.7.1 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行联行号: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7.2 甲方发票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上述账户信息如有变动,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材料和设备供应
11.1 双方选择以下第种材料供应方式:
甲方统一采购供应,乙方负责接货安装。包括
等;
甲方统一采购供应,乙方负责配合安装的材料。包括
等;
(3)甲方集中采购,确定供应商及供货价格,乙方负责采购并结算的材料。包括等;
(4)甲方确认品牌、规格、最高限价,乙方自行采购材料。包括等;
(5)其他方式:。
11.2 乙方负责采购材料的,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供应商和品牌、规格选用相应的装修主材,否则,甲方有权不结算相应的主材价款,乙方应另行采购符合要求的主材,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非甲方集中采购和确认价格的主要材料,依据当地材料价格信息及市场行情,经甲方与乙方共同考察品牌、质量、规格和价格后双方书面认定。凡乙方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规格有差异或检验不合格的,应禁止使用;若乙方擅自使用,乙方除免费更换符合质量要求、规格的材料外,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等各项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的支付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11.3 甲方和乙方为本工程项目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乙方妥善保管并承担保管费用。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1.4 乙方所有材料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等有关材料,并不得向甲方计取采购保管运输等任何费用。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装修用的材料和设备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保修证书等以供甲方核对,如乙方无法提供,甲方有权拒绝使用乙方提供的材料。如该批材料和设备已使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并更换材料和设备,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工期延误以及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11.5 本工程材料价格详见附件《工程所用材料价格确认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
12.1 乙方应保证自身及实施本合同的乙方工作人员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合法有效的资质,且在工程施工期间持续有效。如果因为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缺乏相应资质或者资质存在瑕疵,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引起其他法律责任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2.2 乙方承诺自身具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的资格/条件,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相关之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甲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等制度,强化员工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和安全生产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若甲方由此被主张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乙方应当无条件给予赔偿。
12.3 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案,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生产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任何伤员,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甲方和监理人报告和以事故报告的形式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报告。
12.4 乙方应保证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期间双方和第三方的人、财、物的安全,如在施工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间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乙方自身人员、甲方、监理人以及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完全负责,并向受损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若甲方因此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予以无条件赔偿。若乙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5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竣工结束后的任何时间,因本合同所述施工项目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若属乙方提供的材料缺陷、施工缺陷、维修缺陷等乙方原因所致,乙方应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
13.1 乙方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乙方应使用符合国家室内污染标准的合格装修材料,如装修后室内空气污染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视为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6.5条承担违约责任。
13.2 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在工程移交之前,乙方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乙方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若乙方未达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13.3 乙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扬尘(大气)、水、噪声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乙方应当承担因此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且乙方每违约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转包和分包
14.1 本工程不得转包,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乙方不得进行分包,确需分包的,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同时乙方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单位,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4.2 乙方违反第14.1条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违反第14.1条约定对甲方造成损失,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甲方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第十五条 保修
15.1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保修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工程保修期为:。
15.2 在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乙方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甲方可从保修金中扣除,费用超出保修金额的,甲方可向乙方进行索赔。乙方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延长保修期。
15.3保修期外乙方仍应提供有偿维修服务,乙方比照市场价格给予优惠。
乙方的保修责任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合同或者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均视为违约,责任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6.2 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日,以应付价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但逾期违约金不超过应付款的5%。逾期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除外。
16.3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甲方还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产生的损失。
16.4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中途停工或逾期竣工,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延期开工、中途停工或逾期竣工达天的,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1)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不免除乙方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和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2)解除合同,乙方除退还甲方已付工程款本息外(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继续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再次招标支出的全部费用。
16.5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无偿返工或继续施工修复直至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并承担返工产生的所有费用,若造成逾期竣工的,还应按照16.4条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16.6 若在工程实施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