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名称: |
枣阳市新华大桥拆除重建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通知 |
| 所属地区: |
全国 |
发布时间: |
2023-07-14 |
|
详细内容: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枣阳市新华大桥拆除重建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XYZY-JSGC******QL-*********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枣阳市新华大桥拆除重建工程勘察设计已由无以暂无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枣阳市公路事务发展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招标人为枣阳市公路事务发展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义和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枣阳市
建设规模:枣阳市新华大桥拆除重建工程勘察设计
其他:无
*.*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招标范围:负责本项目工程勘察(含初勘、详勘)、工程测量(含初测、定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编制、后续服务等,以及配合业主报审直至获得初步设计批复(如有)、施工图设计批复。最高投标限价(费率)为 ***%:勘察设计费以枣阳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结果* %(报价费率),约***万元。设计服务期限:从签定合同之日起 ** 天内完成。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计划工期:**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合同估算价:*******.**元
*.*本项目是否采用施工过程结算:不采用
*.*其他:无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投标人必须具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独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同时需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
*.****年*月*日至今投标人完成过一项市政工程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
*.未被“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网址http://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网页件并加盖公章,以公告发布日期之后的查询结果为准)。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 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 其它要求:无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 **** 年*月**日至 **** 年*月**日**:**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 元,交易平台使用费 * 元,售后不退。 *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需随时关注“电子交易平台”关于本项目的澄清或补充通知。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公告、公示、澄清、修改、补疑、补充通知等本项目招标过程信息,一经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分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联合体投标的在投标文件递交时须明确联合体成员,明确成员后再进行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明确的联合体成员与投标文件中联合体协议书组成成员名单不一致的,视其为无效投标。
*.投标相关事宜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本网站、本网站、湖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联系方式
(*)招标人:枣阳市公路事务发展中心
地址:枣阳市新华北路*号
联系人:杨锡鹏
电话:***********
电子邮件:
(*)代理机构:义和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枣阳市福星小区
联系人:余林健
电话:***********
电子邮件:
(*)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
地址:枣阳市前进路***号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年**月**日
备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