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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正在征求意见!事关电动自行车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南通正在征求意见!事关电动自行车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全国
发布时间:
2023-07-17
详细内容:
南通正在征求意见!事关电动自行车。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为满足包括老旧小区在内的既有居住小区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守牢小区不发生电动自行车重大安全事故的底线,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充电设施建设等环节的监管工作进行规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在2023年07月10日前提出:
  1. 电子邮箱:ntszjjwyglc@。


  2. 通信地址:{本网站150号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17室,邮编400-006-6655。请在信封上注明“《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修改意见”字样。








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

集中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规范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障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坚决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关于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能建尽建、布局合理、安全规范、便民高效”为原则,在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尊重居民意愿,优化审批流程,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全面推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有效解决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


  二、建设方式


  根据既有居民住宅小区闲置空间等实际,充电设施建设场所可以选择地上公共场地、原有非机动车棚或者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车库等公共部位。充电桩样式可以选择安装壁挂式充电桩、立柱式充电桩、多路集中式充电桩。


  (一)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2023年以前建成),原则上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结合居民需求制定改造方案,与改造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二)未纳入改造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和其他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经业主共同决定,通过利用小区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发动居民筹集资金、委托已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投资、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建设等形式,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手续。


  三、选址布局


  既有居民住宅小区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应结合小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建筑分布和居民需求等实际进行总平布局,参照执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T 3904-2020),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电场所优先设置在楼栋山墙、巷尾等室外露天区域。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需要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应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独立划分防火分区,与建筑物其他区域分隔。


  (二)充电场所与其他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影响消防设备、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消防技术规范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室外场所不得与托儿所、幼儿园、老2023年人照料设施、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和门诊楼等贴邻而建。


  (四)室内场所不得占用、堵塞建筑走道、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不得影响室内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对无固定停放场所、场地资源紧张的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资规、住建、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会商同意后,可集约利用小区周边有条件的公共场所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四、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有序推进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监管。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统筹计划安排,强化督导检查,定期分析研究,汇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协调供电公司配合做好小区集中充电设施用电容量和接电位置的协助和指导,提供充电设施用电申请服务保障,非营利性充电设施执行居民用电价格标准。


  (四)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10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等小区管理单位落实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10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助指导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布局选址工作。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指导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布局选址工作。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遴选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对采购的充电产品进行质量把控,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电价执行、充电收费行为。


  (八)消防救援机构:{本网站防安全工作,对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消防技术标准提供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延伸调查。


  (九)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遴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签订建设运营合作协议;宣传引导小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及安全监管工作;牵头组织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竣工验收。


  (十)居(村)民委员会: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的调查摸排、宣传发动、公开公示、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五、实施程序


  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依序实施:


  (一)需求调研。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人员,对所辖的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现状进行摸排,建立信息台账,明确充电需求、建设数量等内容。


  (二)优选企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遴选实力强、信誉好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企业应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本网站运维监管能力,生产的充电设施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关联产品安全责任保险等要求,承诺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具备充电设施安装、车棚建设资质等。


  (三)编制方案。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就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居民需求和意向达成统一意见,与建设运营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建设运营方案。方案应明确充电设施品牌型号、点位数量、资金来源、产权归属、经营收费和后续管理模式等内容。


  (四)公示公开。将编制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方案、企业资质情况等资料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七10日。公示期间业主可提出书面异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充分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五)签订协议。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建设运营企业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场所建设责任、安全责任,以及后期运营、维护和管理责任等内容。


  (六)施工建设。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按照确认后的建设方案,安排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充电场所建设和充电设施安装。


  (七)检查验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居民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等进行竣工验收,现场测试产品安全性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资料留存。由居(村)民委员会将所辖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相关资料进行留存备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方案、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设备材料相关资料和现场照片)等。


  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实施主体的,可参照上述流程实施。


  六、管理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联合检查,加强对小区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辖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台账,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充电场所秩序管理和安全防范,引导业主有序停放、充完即走,不占用充电车位。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三)已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10日常巡视,发现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等存在故障或损坏的,及时联系相关企业予以修理,消除隐患。对居民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行为,立即劝阻、制止,必要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管理属地责任,协调和组织相关各方,统一明确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确定管理人员,落实10日常管理和安全责任。


  (五)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负责其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巡检维护、投诉响应等机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内容。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10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2023年。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求稿说明


  《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分6个部分,分别为基本原则、建设方式、选址布局、职责分工、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


  (一)基本原则。按照“能建尽建、布局合理、安全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在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尊重居民意愿,优化审批流程,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全面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


  (二)建设方式。采用两种建设方式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对于已纳入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列入改造内容同步建设;对于未纳入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和其他既有居住小区,由所在街道(镇)或者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实施主体,经科学选址布局、征求居民意见,通过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等形式配建,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手续。


  (三)选址布局。规定了既有居住小区配建集中充电设施的总平布局,参照执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T 3904-2020),并符合防火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无固定停放场所、场地资源紧张的小区,由所在街道(镇)召集规划、住建、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会商同意后,集约利用小区周边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四)职责分工。对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住建、发改、公安、资规、城管、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在推动充电设施建设中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


  (五)实施程序。按照“需求调研、优选企业、编制方案、公示公开、签订协议、施工建设、检查验收、资料留存”八个步骤,对充电设施建设的实施流程进行了规范。


  (六)管理要求。为加强充电设施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管理,明确了属地政府、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对充电设施10日常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


  最后,《指导意见》明确了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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