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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南浔城投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充电桩采购项目答疑函各投标单位:湖州南浔城投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充电桩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JJY2023-069】的答疑回复如下: 一、问:1、关于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附件评分表内第5项:1、评委根据投标人2020年1 月1日至今承接过单个汽车充电桩采购安装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相关 合同证明材料及该合同相对的同等金额销售发票),提供1个项目得3分,最高得2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2、评委根据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单个电动自行车充电桩采购安装合同金额 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相关合同证明材料及该合同相对的同等金额销售发票),提供1个项目得2分,最高得1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注:须提供相关合同证明材料及该合同相对的同等金额销售发票,合同中需体现采购内容及数量,否则不予认可。因充电桩采购及安装项目涉及到质保金这块,周期比较长,发票未能开全,该项建议修改成:1、关于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附件评分表内第5项:1、评委根据投标人 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单个汽车充电桩采购安装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相关合同证明材料及该合同相关销售发票;单个项目开票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提供1个项目得3分,最高得2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2、评委根据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单个电动自行车充电桩采购安装合同 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相关合同证明材料及该合同相关销售发票;单个项目开票金额10万元以上), 提供1个项目得2分,最高得1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注:须提供相关合同证明材料及该合同相关销售发票,合同中需体现采购内容及数量,否则不予认可。答: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技术评分标准中5.业绩情况调整为:“1、评委根据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单个汽车充电桩采购安装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相关合同证明材料及该合同相关销售发票,单个合同金额及单个项目开票金额均须在100万元及以上),提供1个项目得3分,最高得2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2、评委根据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单个电动自行车充电桩采购安装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相关合同证明材料及该合同相关销售发票,单个合同金额及单个项目开票金额均须在10万元及以上),提供1个项目得2分,最高得1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注:须提供相关合同证明材料及该合同相关销售发票,单个合同金额及单个项目开票金额均须在对应标准及以上,合同中需体现采购内容及金额,否则不予认可。”。本次函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中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与此函有冲突的,以此函为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有类似相同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招标人:湖州南浔城投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浙江金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 7 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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