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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心】汉江碾盘山至兴隆段航道整治工程(二期)土建工程施工TJ-02合同段(HBSJ-202508GL-081004001)招标公告
公告名称:
【湖北省中心】汉江碾盘山至兴隆段航道整治工程(二期)土建工程施工TJ-02合同段(HBSJ-202508GL-081004001)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
湖北
发布时间:
2026-01-28
详细内容:


汉江碾盘山至兴隆段航道整治工程(二期)土建工程施工TJ-02合同段(HBSJ-202508GL-081004001)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BSJ-202508GL-081004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汉江碾盘山至兴隆段航道整治工程(二期)已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省发改委关于汉江碾盘山至兴隆段航道整治工程(二期)初步设计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25〕35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湖北汉江港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交通运输部补助、省级财政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湖北汉江港航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本项目的TJ-02合同段施工(以下简称“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位于汉江中下游,上起碾盘山枢纽,下至兴隆枢纽,流经钟祥、沙洋、潜江、天门四个县市,全长112km。
建设规模:工程航道建设等级为Ⅱ级,通航2000吨级货船及2000吨级驳船组成的一顶二驳双排单列船队,设计航道尺度:3.0m×75m×550m(水深×双线航宽×弯曲半径),通航保证率98%。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包括航道工程(整治、疏浚及护岸工程)、配套工程(航标工程、绿色航道服务区工程、航道维护设施工程、生态工程)等内容。
其他:/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土建施工TJ-02合同段招标范围为任家滩、石牌、杜家滩3个滩段的整治及护岸工程,工程范围上起高家集,下至马良,河段长约31km。工程内容主要包括3处已建工程加勾头,7处已建工程加固,4处护岸加固,其中任家滩滩段工程有任1#(加勾头)、任13#(加勾头)、任加T6#(加固)、任6#(加固)、任T8,#(加固)、任P2(新加固)、任P3(新加固);石牌滩段工程有石7#(加勾头)、石P4(加固);杜家滩滩段有杜加5#(加固)、杜5#(加固)、杜T7#(加固)、杜T9#(加固)、杜P4(加固)。具体工程内容详见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分为1个合同段,合同段号TJ-02。
计划工期:5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3月
合同估算价:11200.00万元
2.3其他: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通知为准,缺陷责任期12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见招标公告附录。
3.2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他要求:3.6.1本项目土建施工TJ-02合同段和施工监理将同时开展招标工作,土建施工TJ-02合同段的投标人不得为施工监理的投标人,与施工监理的监理人不得为一个法定代表人,与施工监理的投标人不得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投标人自行考虑本项目土建施工TJ-02合同段和施工监理的投标工作。 3.6.2(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2)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3)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注:前述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前述管理关系是指非股权关系的不同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前述控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例1: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B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例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C公司也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②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50%股份,A公司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时,应提供A公司不是C公司控股股东的证明材料,否则A公司不得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③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例:A公司持有D公司49%出资额或股份,B公司持有D公司31%出资额或股份,C公司持有D公司20%出资额或股份。以A公司和B公司为例,若B公司将其持有对D公司的表决权委托或授权A公司,使得A公司和B公司的持有D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总和(49%+31%=80%)大于50%,此时A公司不得与D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股关系。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6年01月28日至2026年02月02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03月02日 09时3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6.投标相关事宜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不召开; □召开,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 投标预备会时间:☑不召开; □召开,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
7.评标办法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style="margin:0px;padding:5px 10px;border:1px solid rgb(221,221,221);" colspan="1">9.联系方式
招标人:
湖北汉江港航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街道岘山路383号
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特2号平安财富中心B座7-10楼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张先生
联系人:
王致瑾、刘李鹏、陈伟、陈丹、黄向东、乔付亚
电话:
0710-3622885
电话:
027-87816666-8215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405454344@
网址:
网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2026年01月27日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等级要求

同时具备:

1、有效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2、有效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扫描件(各项证书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3、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变更内容影响本次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变更记录扫描件。

4、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5、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6、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2022年、2023年、2024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投标人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但其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成立以来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少于1个完整年度的不予认可)满足对应年度财务状况最低要求的,视为满足招标文件财务最低要求规定。(本部分资料附在“四、投标保证金-财务会计报表”中)

3、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4、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5、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5 年独立完成过1个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且合同额不少于1亿元的类似航道工程施工业绩。

注:1、近 5 年指交工验收时间在 2021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合同额以合同协议书的签约合同价为准。

2、业绩证明材料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提供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系统公开发布的截屏资料(投标人应以非注册用户身份查询,以注册用户登录后查询的截屏资料不予认可);如果提供的截屏资料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交工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业绩认定时间以上述网页截图中的交工或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同时提供a.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扫描件;b.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业绩认定时间以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载明的验收或完工时间为准。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施工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施工业绩仅按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施工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4、投标人以联合体或工程分包形式完成的项目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上述业绩最低要求不含境外业绩。

5、类似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工程、航道疏浚工程。

6、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7、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投标人没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禁止参与项目所在地投标的处罚并且目前正处于有效期内;

4、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国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的全国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未被列为D级,且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24年度湖北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的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未被列为 D 级;

5、投标人没有被列入湖北省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市场黑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

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 style="margin:16px 0px;padding:0px;height:27px;">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style="margin:16px 0px;padding:0px;height:27px;">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 style="margin:21px 0px;padding:0px;height:31px;text-indent:28px;">注:1、本表中“近三年”是从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承诺函”按给定的内容填写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在岗要求

项目经理

1

同时具备:

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3、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4、近5年担任过1个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且合同额不少于1亿元的类似航道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技术负责人

1

同时具备:

1、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近5年担任过1个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且合同额不少于1亿元的类似航道工程施工的项目副经理或总工或技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1

同时具备:

1、初级及以上职称;

2、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

注:1、项目经理应附有效的职称证及注册建造师证的网站查询截图(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style="margin:21px 0px;padding:0px;text-align:justify;height:31px;text-indent:28px;">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提供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系统公开发布的截屏资料(投标人应以非注册用户身份查询,以注册用户登录后查询的截屏资料不予认可);如果提供的截屏资料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人员职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业绩认定时间以上述网页截图中的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同时提供a.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扫描件;b.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人员职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还应提供由该业绩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业绩认定时间以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载明的验收或完工时间为准。

3、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主要人员承诺函”,投标人按上述要求提供了主要人员承诺函的,视为满足相应要求。

4、近 5 年指交工验收时间在 2021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合同额以合同协议书的签约合同价为准。

5、类似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工程、航道疏浚工程。

6、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资格审查条件。

7、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8、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项目经理简历表”、“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备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6重大偏差一览表

序号

评审标准

评审因素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2.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封面的投标人名称、投标函(不含投标函附录)中投标人名称、信誉情况承诺函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资质证书投标人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名称、主要人员承诺函投标人名称须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3.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a.投标文件封面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了单位电子印章;

b.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了单位电子印章;

c.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注:(1)投标函附录可不签字盖章。

4.

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以下内容不齐全: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总工简历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历表、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简历表)、资格审查资料(含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近三年财务状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信用状况承诺函、信用承诺书)、其他材料(主要人员承诺函、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注:①招标文件要求相关表格附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属于重大偏差,投标文件格式与招标公告附录要求不一致的,以招标公告附录要求为准;

②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上述不一致的情形不属于重大偏差。

5.

投标报价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函未填写报价;

2)投标函有两个及以上的报价(指大写报价);

3)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与投标文件格式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总报价不一致;

4)投标人提交了调价函。

6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

7.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未提供或无效

8.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提供或无效

9.

资质等级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同时具备:1、有效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2、有效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扫描件(各项证书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3、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变更内容影响本次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变更记录扫描件。

4、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5、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6、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10.

财务状况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注: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2022年、2023年、2024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投标人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但其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成立以来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少于1个完整年度的不予认可)满足对应年度财务状况最低要求的,视为满足招标文件财务最低要求规定。(本部分资料附在“四、投标保证金-财务会计报表”中)

3、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4、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5、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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