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卫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白云区麦架镇马堰村集体土地432482平方米(农用地198861平方米<农用地中32517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6634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226509平方米、未利用地7112平方米)修建垃圾填埋场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自然资执罚字〔2025〕62号 )。并于2025年6月25日通过公示送达的方式进行公示。
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
1.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白云区麦架镇马堰村432482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白云区麦架镇马堰村325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位于白云区麦架镇马堰村16634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432482平方米集体土地,按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佰壹拾陆万贰仟肆佰壹拾元整(¥2162410.00)。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第9.6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白自然资执催告〔2026〕1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白自然资执催告〔2026〕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会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申请举行听证。你会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提起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 朱子娟 唐义涛
电 话: 0851-84610221
地 址: 贵阳市白云区行政中心三期14楼1426室
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