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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示函
公告名称:
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示函
所属地区:
江西
发布时间:
2026-01-30
详细内容:
【附件,下载附件请联系客服,电话:010-63009628 QQ:2041 408 252。原客服QQ:256579212变更为 2041408252 】

日期:2026-01-30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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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食品生产经营者:

春节是重要的传统节日,也是老百姓最重视的节日,岁末年初是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关键时期,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有关行为如下:

一、生产环节规范要求

1、依法取得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资质,严格按照准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2、严格遵守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制度,确保采购的食品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或不明的原料,确保可追溯。

3、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进货查验、贮存、领(退)用、称量、配料、投料等各环节管理,设立食品添加剂专区专柜,实行专人管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4、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采购变质腐败、“三无”食品和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严禁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5、加强生产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定期对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等进行清洗消毒,保持车间内外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6、加强生产过程和产品出厂检验控制,防止交叉污染,加强关键控制环节管理,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出厂检验制度,不具备自检能力的需委托有资质机构检验,对出厂食品逐批次检验,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把住食品安全源头关,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到市场。

7、加强食品标签标识管理,禁止虚假标注及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禁止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号),食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经营环节规范要求

1、依经营资质和经营项目开展销售活动,食品经营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或预包装食品备案等经营资质,经营资质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并严格按所标注的经营项目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2、严把食品采购进货关,食品经营单位应加强供货商资质审核,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供货渠道合法合规,按规定应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应确保“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齐全,进口食品(含进口食用农产品)应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产品包装需具有中文标签标识。

3、经营场所布局、设施设备满足经营需求,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与生活区分(隔)开,食品离墙离地存放,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分开摆放,贮存容器不得混用,直接入口食品要设置“三防”设施。

4、在售食品标签标识符合规范要求,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储存食品,对冷藏、冷冻食品要配备并正常使用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不得经营腐败变质、假冒伪劣、“三无”、“山寨”及超过保质期食品、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以及不明的进口食品。

6、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不得销售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检验报告的食品,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设置专区存放并醒目。 

7、加强食品相关人员配备和管理,食品经营单位要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动巡查和入场经营者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从业。

8、提升食品安全服务质量,主动提供销售小票等销售凭证,及时、主动处理涉食品安全类消费投诉问题,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合法权益。

三、主体责任落实要求

1、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2、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其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3、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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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发布

7157614

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函

196602

公示公告

文字

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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