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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顶部导向型单座调节阀采购项目
公告名称:
电动顶部导向型单座调节阀采购项目
所属地区:
安徽
发布时间:
2026-02-02
详细内容:
询单要求



询价条款

一、交货地址:安徽马鞍山市雨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1266号新材料公司

二、保证金额度:0

三、商务条款: 第一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途中损耗由出卖方负担。



第二条 货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和买受人依约支付相应货款后转移。



第三条 交货地点: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湖路169号。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公路汽运,由出卖人承担运费、装卸费,办理保险并承担费用。



第五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技术协议及产品质量标准验收。



第六条 结算方式及时间: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价【30%】预付款,货物制作完成、运发前支付合同价【65%】,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凭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性无息支付【5%】质保金。每笔款项支付前(质保金除外),出卖人需按要求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发生时,任何一方可依法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出卖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合同总价为基数,按【0.2】%/日的标准向买受人计付,延迟达【10】日以上,除收取违约金外,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买受人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出卖人交付的产品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由出卖人负责调换或退货,并承担调换或退货产生的全部费用。经【2】次调换或退货后的产品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买受人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适用于协议履行及依法通知送达,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未及时通知并影响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未载明通讯地址的,以住所地为通讯地址。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效力同等。双方为本次交易制作的询价文件、报价文件、技术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协议等均为合同的附件,构成对合同双方的约束,附件内容与合同有冲突的以合同为准。

四、技术条款:见附件

五、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100万元

六、报名要求:第一条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有能力提供合格的本项目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供货人,从平台直接获得询价文件后,均可参与报价。 第二条 报价人在购标前应进行企业注册,注册时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银行出具的基本户开户证明。 第三条 与询价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询价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报价。 第四条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询价人的企业才能参加报价。 第五条 报价人为生产制造企业,并提供近两年的生产、销售业绩证明。具备本项目主体货物的生产制造能力,货物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报价人应具有相应的许可证。 第六条 报价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应侵犯或违反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或引起索赔。 第七条 报价人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第八条 报价人不存在与询价人或询价人的母子公司、关联公司有商业贿赂行为等情形。 第九条 参加同一询价项目的不同单位,不得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2)控股股东、单位负责人为同一自然人的; (3)控股股东、单位负责人与其他报价人董高监为同一自然人的。 法人单位的单位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分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为分公司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单位负责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单位负责人为代表合作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作人; 第十条 报价人没有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资格或者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第十一条 报价人没有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并导致重新询价的情形。如出现前述情形,该报价人不得参与后续询价活动; 第十二条 报价人未被询价人或其上级控股、托管公司列入禁止交易名单的; 第十三条 除询价文件另有规定外,报价人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为准)不在询价项目公告发布前3个月内。 第十四条 询价文件中对报价人的其他规定。

七、资质要求:

八、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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