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 录 | 免费注册 | ![]() |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76-1800 | ![]() |
《中国油田招标投标网》是中国政企交互型电子招投标领导品牌 | ![]() |
进入办公平台 |
![]() |
|
|
所在位置:网站首页 招标公告 正文 | |
直接采购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姚桥煤矿浅层地热绿色能源冷暖智控系统(地源井钻井工程) 采购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日期:详见中煤易购。 备注:响应文件未按照文件规定签字盖章的视为报价无效,请响应人认真审阅询价文件,按照要求提交报价。 第一部分直接采购邀请函 :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采用直接采购谈判采购方式对以下项目进行采购,拟邀请贵公司作为直接采购商定供应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编号: 二、采购项目名称: 三、采购标的(见报价单明细) 四、直接采购谈判地址: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物资贸易公司。 五、直接采购谈判时间:详见中煤易购。 六、采购人接受响应文件(含报价单)的截止时间:详见中煤易购电子报价单。 七、谈判地点: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物资贸易公司商务洽谈室。 八、响应人收到此邀请书后,请在“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网址 九、邀请人通讯资料: 联系地址:江苏沛县大屯煤电集团公司物资贸易公司工程服务采购站 联系人:俞景泉 电话:0516-87276603 邮编:221611 电子邮箱: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物资贸易公司 第二部分响应人须知 一、总则 1、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直接采购。 2、合格的响应人 响应人应是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核,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许可,有一定经济技术实力,同时被采购人邀请的单位方可参加本次直接采购。 3、在谈判过程中发现响应人哄抬报价、违反直接采购纪律等行为的,经查实后,采购人将取消其本次谈判资格及以后我公司采购业务的参与资格。 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响应单位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能满足本直接采购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相应要求。 5、被邀请的单位对本文件核阅后,如对某些条款有异议,可在直接采购响应文件中予以说明;如未作说明,视作全部接受,一旦成交即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 6、本直接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物资贸易公司。 7、不接受停用供应商(包括永久性停用和黑名单供应商的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报价,不接受1个公司多人挂靠和1人挂靠多个公司报价。 8、凡中国中煤集团所属企业以外的供应商上传响应(报价)文件,使用“IP”地址为112.85.254.2-255字段的,均不参与项目评议,按无效报价处理。 二、直接采购谈判文件 1、直接采购谈判文件组成:①直接采购邀请函;②响应人须知;③主要合同条款;④技术要求;⑤附件。响应人应仔细阅读直接采购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如果响应人未按直接采购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那么响应人将承担其风险,并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文件中包含附件7(供应商廉洁承诺书)内容,请仔细阅读并由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一经签署则视为响应和同意我方所发出的文件内容。(未签署附件7内容的视为不响应我方文件内容和不满足报价要求,该项目报价视为无效。) 2、直接采购谈判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直接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响应人,均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或传真通知)响应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3、直接采购谈判文件的修改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前,采购人可以修改直接采购谈判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被邀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回复确认。 4、直接采购谈判范围:姚桥煤矿浅层地热绿色能源冷暖智控系统(地源井钻井工程) ,详见报价单。 5、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1)响应文件的组成: (2)响应人响应函 (3)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直接采购产品的报价单 (5)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红色公章),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认证证明及用以表明产品质量的相关证件;③银行资信证明及表明企业信誉的证书;④承诺书及详细技术资料。 (6)响应文件的签署 响应文件需加盖响应单位红色公章,并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三、报价要求 1、报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2、报价为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含税(%增值税)、含运费价格 3、响应人所报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特殊情况约定按合同条款执行。 4、报价中若单价和总价之间有差异,则以单价为准。 5、响应人须在“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上初次报价,并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按时到达谈判现场进行谈判。 四、谈判时间、地点 1、谈判时间:详见中煤易购。 2、地点:物资贸易公司南商务洽谈室 五、谈判、评审 1、谈判组成员由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人员组成。谈判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审和比较。从开始谈判,直到评审结束,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文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意见等,均不向响应人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谈判采用与响应人逐一谈判的方式,谈判组将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是否实质上响应了谈判文件的要求,对超出经营范围、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不能满足要求或提供虚假证件、技术或服务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等未实质上响应了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人的资格将被取消 3、在谈判期间,谈判组可要求响应人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响应人的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4、谈判组本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对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方法为综合评估法。谈判组对响应文件提出的企业规模和业绩、产品质量、样品质量、企业信誉、价格、付款方式、服务、交货情况等内容逐项进行综合评估。 5、谈判组综合各谈判成员评估情况,向采购人提交评议报告,提出成交候选人推荐名单。 六、确定成交人 采购人根据谈判组的推荐情况确定成交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人,告知其已被接受,并向其发放成交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 确定为成交人的响应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凭成交通知书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 八、其他事项 本谈判文件只对被邀单位有效,不得转移他人。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第三部分技术要求 设计图(详见其余附件) 第四部分商务条款 1、报价方式及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报价: (1)报价方式:报价应为姚桥煤矿浅层地热绿色能源冷暖智控系统(地源井钻井工程)工程含增值税价格的所有费用。 (2)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报价:应为姚桥煤矿浅层地热绿色能源冷暖智控系统(地源井钻井工程)工程的含增值税总价格,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注明税率) 报价依据:上海能源发展〔2026〕11号,按项目名称报价,自拟报价单(如需)。 2、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2)响应人具有⼯程勘察岩⼟⼯程专业乙级资质或以上; (3)响应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含施工)。 以上要求均须提供资质证件扫描件。 与技术文件不一致时,以此文件为准 3、付款方式: 见《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约定。 4、违约责任: 见《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约定。 5、争议解决: 见《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约定。 合同签订及结算单位: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姚桥煤矿) 第五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详见其余附件) 直接采购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姚桥煤矿浅层地热绿色能源冷暖智控系统(地源井钻井工程) 响应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或盖章: 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备注:响应文件未按照文件规定签字盖章的视为报价无效,请响应人认真审阅询价文件,按照要求提交报价。 附件1 直接采购谈判响应函(格式) 致: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根据贵方对_____________项目(项目编号)开展直接采购谈判采购的邀请,我方代表(职务、全名),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我方提交下述文件: 响应文件 报价单 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要求的与其谈判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响应贵方谈判文件中的内容。 与本次谈判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响应人名称(公章): 响应人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响应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全权代表名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公司组织的项目直接采购谈判(谈判编号:),全权处理谈判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签订及合同执行等商务活动相关的一切事宜。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说明。 法定代表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公民身份号码: 响应人全称(公章): 地址: 附: 全权代表签字盖章: 全权代表公民身份号码: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传真: 电话: 邮政编码: 附件3: 报价单(货币单位:元)
报价说明:逐项报价,报价为含税到货价,税率%。 报价单位(公章): 被授权人: 日期: 备注:请附所报产品明细报价! 附件4 商务条款偏离表 谈判编号:
注:响应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的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商务偏离表中,否则将认为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的要求。 响应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响应人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附件5 技术规格偏离表 谈判编号:
注:响应人应在技术规格说明书中详细列出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如响应人递交的技术规格书中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书中的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技术偏离表中,否则将认为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的要求。 响应人名称: 响应人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附件6: 最终报价(元)
备注:逐项报价,报价为含税到货价,税率%。现场技术、商务答疑结束后最终澄清报价,以整体下浮,也可以分项报价。供应商自行,现场报价,组织单位不再提供。 承诺: 报价单位: 被授权人: 备注:请附所报产品明细报价! 附件7 供应商廉洁承诺书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方自愿在参与贵方组织的商业往来活动中,加强有关人员廉洁从业管理,恪守商业道德,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特作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规范商务人员廉洁从业行为。 二、不伙同他人串标、围标或非法排挤竞争对手,不在商业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损害贵方合法权益。 三、不为贵方工作人员提供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报销个人费用。 四、不为贵方工作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为贵方工作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六、不为贵方工作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七、不违反规定为贵方工作人员在我方相关企业挂名兼职、合伙经营、介绍承揽业务等提供方便。 八、不利用非法手段向贵方工作人员打探有关涉及贵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九、贵方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我方有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十、未经贵方同意,我方不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有关贵方工作人员恪守商业道德方面的评价、信息。 十一、本公司人员无大屯公司在职职工和内退、离岗休息人员、退休职工及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公婆、岳父母、子女)投资、入股、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其业务人员与大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或借用供应商的账户与公司从事采购活动。如有违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我方自愿接受社会及贵方监督,如有违反约定,承诺及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处理,并限期整改;如导致贵方工作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构成违法犯罪的,愿意按照双方约定赔付违约金,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给贵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意解除、终止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合同,暂停结算合同未支付款项,赔偿贵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承诺方:(盖章) 地址: 电话: 年月日 PAGE 【姚桥煤矿浅层地热绿色能源冷暖智控系统(地源井钻井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合同编号:【】 承包人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乙方(承包人):【】 目录 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一、工程概况 1二、合同工期 1三、质量标准 1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六、合同文件构成 3七、承诺 3八、词语含义 3九、签订时间 3十、签订地点 4十一、补充协议 4十二、合同生效 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6第1条一般约定 17第2条发包人 20第3条承包人 26第4条监理人 28第5条工程质量 32第6条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37第7条工期和进度 44第8条材料与设备 49第9条试验与检验 51第10条变更 56第11条价格调整 60第12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66第13条验收和工程试车 72第14条竣工结算 75第15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79第16条违约 83第17条不可抗力 85第18条保险 87第19条索赔 89第20条争议解决 92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17附件1 122附件2 123附件3 124附件4 127附件5 128附件6 129附件7 130附件8 131附件9 132附件10 135附件11 137附件12 140附件13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姚桥煤矿浅层地热绿色能源冷暖智控系统(地源井钻井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姚桥煤矿浅层地热绿色能源冷暖智控系统(地源井钻井工程)】。 2.工程地点:【姚桥煤矿】。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专项工程】。 5.工程内容:【姚桥煤矿浅层地热绿色能源冷暖智控系统(地源井钻井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2)。 6.工程承包范围:【姚桥煤矿浅层地热绿色能源冷暖智控系统(地源井钻井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计划开始工作日期计算至计划竣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发包人要求》列明标准的要求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元(大写:【】元);含9%增值税;其中:不含税金额为¥【】元,税金为¥【】元。施工单位包工包料,本工程按一般计税法计取。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大写:【/】元),含税;不含税金额为¥【/】元(大写:【/】元);税率为【/】%,税金金额为¥【/】元(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元(大写:【/】元),含税;不含税金额为¥【/】元(大写:【/】元);税率为【/】%,税金金额为¥【/】元(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元(大写:【/】元),含税;不含税金额为¥【/】元(大写:【/】元);税率为【/】%,税金金额为¥【/】元(大写:【/】元); (4)暂列金额: ¥【/】元(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B】 A、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可调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6】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徐州沛县大屯矿区】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电子签章条款)1.本合同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中煤易签”(域名为: (实体章条款)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合同一式【拾】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甲方签名): 签订日期:2026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2026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做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第2条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第4条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 |
||||||||||||||||||||||||||||||||||||||||||||||||||||||||||||||||||||||||||||||||||||||||||||||||||||||||||||||||||||||||||||||||||||||||||||||||||||||||||||||||
|
|
| 推荐业主单位 |
| |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请联系我们 |
|
|
||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会员服务 | 入网流程 | 付款方式 | 法律声明 | QQ在线:51311961 | |
| Copyright © 2008-2018 中国油田招标投标网 版权所有 网站所载内容及排版格式受版权法保护 严禁转载!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