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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三个半月,拟定2026年9月10日-2026年12月31日(具体以采购 人要求为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 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3.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或被“”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 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4.1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承接本项目服务的企业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 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声明函)。 4.2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中的对应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6月17日至2026年6月25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 方式:网上确认和下载招标文件。(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7月8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 广场2楼1号开标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潜在投标人必须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
要求详见“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指南-投标单位”(网址: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视为未获取招标文件,不得参加本项目的 投标活动; 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投标 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小时内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 进行线上签到(具体操作详见《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 人操作手册(政府采购)》(网址: 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有关不见面开标的内容,如有疑问请联 系新点工作人员,联系电话:400-998-0000;(各地市按当地不见面开标规定 执行) 3.本项目不允许提供进口产品参与采购活动; 4.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支持监狱、戒毒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本国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不适用者除外)。 5.本项目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否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江西艺术职业学院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开发区方志敏大道1799号 联系方式:0791--838061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项目联系人:陈林 电话:0791-86227824 电子函件:zbyb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表为准。 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二、招标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所述相关服务的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合格投标人 3.1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3.2联合体投标 3.2.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 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 的投标人均应当具备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 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 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将导致其 投标无效。(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3.2.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项目中有特定资质要求的,联合 体当中承担此项工作的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联合体中标后,必须 由联合体中具备“相应”资质的投标人承担,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因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 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适用于联合 体投标) 3.2.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 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投标人代表 5.1指全权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 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招标文件的构成 6.1要求提供的相关服务、招标过程和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 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评标标准 6.2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所需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 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 况。 7.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7.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资格证明文件; 7.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7.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 7.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文件; 7.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文件; 7.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7-2”) 7.7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7-3”) 7.8投标保证金凭证;(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7-4”) 7.9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或投标人与制造商的经销协议、代理协议(格式详见“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7-5”,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适用于进口 产品); 7.10联合体协议;(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7-6”)(适用于联合体 投标) 7.11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证明材料。 8.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8.1中小企业参加投标 8.1.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 准(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 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 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视同中小企业; (2)小型、微型企业作为代理商,中型企业作为本项目服务承接商的,视 同为中型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 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 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5)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 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适用于涉及中小企业的联合体投 标或者允许合同分包的采购项目) 8.1.2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服务的,投标时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 函》(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8-1”),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 责,未提供不予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2监狱企业参加投标 8.2.1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 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 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的企业。 8.2.2监狱企业参加投标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详见“第 四章投标文件格式8-2”),未提供不予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 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8.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 8.3.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 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 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 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 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 册商标的货物)。 8.3.2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 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8.3.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8-3”),并对声 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不予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 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采购标的对 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4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参加投标享受的政策。 8.4.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优惠,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于非专门面向或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对于专门面向或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 行价格评审优惠,享受政策内容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4.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8.4.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 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8.4.4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 小微企业分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 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价格扣除优惠,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于非专门面向或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且允许联合体投标或合同分包的项目,如专门面向或预留份额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适用 于联合体投标)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 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8.5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参加投标 8.5.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 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 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 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 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8.5.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 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 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8.5.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 标人所投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 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否则投标无效。 8.5.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 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六章《评标方法》。(如涉及) 8.5.5招标文件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6本国产品参加投标 8.6.1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8.6.1.1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 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 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 作: ①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②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③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 标记; ④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⑤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8.6.1.2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8.6.1.3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8.6.1.2及8.6.1.3待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 件成本占比要求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出台具体要求 时,以新出台的文件规定执行。 8.6.2本国产品参加投标享受的政策: 8.6.2.1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 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8.6.2.2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投标人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 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 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 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8.6.3本国产品参加投标时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为本国产品的,投标时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关于符合本 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8-5”,以下简称 《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并对声明函或有 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 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证 明材料。未提供不予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投标人提供虚假《声 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8.6.4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服务项目中涉 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 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 ,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 、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9.采购需求标准 9.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 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 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 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9.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 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 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上传答疑澄清文件。不足15 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0.2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必须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下载答疑澄清 文件。投标人因未下载答疑澄清文件、由此可能引起的投标文件递交失败、 解密失败、内容缺失等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3当招标文件和澄清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 为准。 10.4更正或者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三、投标 11.投标文件的编制 1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 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 12.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12.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采用国家 法定计量单位。 13.投标文件的构成 13.1投标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报价表 (4)开标一览明细表 (5)服务需求响应/偏离表 (6)商务条件响应/偏离表 (7)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8)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9)技术文件 (10)其他资料 13.2投标人应编写投标文件目录及页码。 14.投标报价 14.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内容包含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本项目相关 服务所需的设备、人员、实训、技术支持、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14.2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和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开标一览 明细表的内容填写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 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若投标人不同意,投标无效。 14.3投标总价中如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投标人中标后须提供,且中标 价以投标报价为准。若投标人不同意,投标无效。 14.4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 变更。投标人应对所有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且只提供最优方案一套,投标 人提交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按非实质性响应投标,投标无效。 14.5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 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投标的, 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 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适用联合体投标) 15.2任何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5.1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投标 无效。 15.3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 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 投标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 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5.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 (2)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所述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4)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如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 (5)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 期应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 效期内保持有效。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投标无效。 16.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在江西省 政府采购网以及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函以网上公告的形式 通知所有已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已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采 购代理机构,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有关投标保 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递交 17.1投标截止时间 17.1.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7.1.2电子版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到江西省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否则投标无效。 17.1.3采购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以及江西省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公告,延期函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已下载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 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17.2迟交的投标文件 17.2.1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CA数字证书,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适 用于见面开标方式) 17.2.2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网上在线签到的,视为投标无效。(适用于不见 面开标方式) 17.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在江西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重新上传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其投标。 17.3.2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否则不予退还其 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7.4原件及演示递交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材料原件、演示佐证的,必须将原 件或演示材料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地点,逾期不予接收。 具体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8.分包的规定 18.1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2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 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适用于允许分包) 18.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 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 包给大型企业。(适用于允许分包) 19.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理及串通投标情形的认定 19.1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 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 财政部门。 1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9.3投标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创建标识码信息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上传或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机器码(计算机网卡MAC地址、 主板序列号、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3)不同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IP地址相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 的; (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的。 四、开标 20.开标 20.1开标:本项目开标方式及开标注意事项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0.2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 活动。 20.3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使用CA数字证书完成解密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20.4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0.5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代 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 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 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五、评标 21.评标 21.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 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1.2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1.3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 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1.4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 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 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5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 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 件的文件创建标识码或上传、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机器码等硬件信息相同或 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对不同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的IP地 址相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 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 其投标无效,并在评审报告中对相关情况予以记录。 21.6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21.7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 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 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 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1.8异常低价审查 21.8.1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21.8.1.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 标报价 21.8.1.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50%的,即投 标报价 21.8.1.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 ×45%; 21.8.1.4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 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8.2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 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 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项目的中标价格、在 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行业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 行判断。投标人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 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 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审查相关情况。 采购人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价格、 市场价格水平、行业薪资水平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 21.9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1.10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21.11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 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 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1.12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实质性响应,只根据投标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 评审工作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2.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2.1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1.1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 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 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 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服务响应优劣顺序 排列。得分、投标报价、服务响应优劣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 确定排序。 22.1.2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 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 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 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服 务响应优劣顺序排列。投标报价、服务响应优劣等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 会随机抽取确定排序。 22.2评标标准(详见“第六章评标标准”)。 六、意外情况的情形和处理 23.意外情况的情形 23.1因客观原因造成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活动 信息安全,应采取意外情况的处理措施。意外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1)网络系统及其他设备发生故障,导致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电子化 政府采购系统的; (2)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导致无法正常操 作的; (3)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其他无法保证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24.意外情况的处理 出现23.1情况,故障当日(工作时间内)可排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恢复进 行;如故障当日无法排除的,采购活动终止,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七、中标和合同 25.中标人的确定 25.1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 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6.中标结果公告 26.1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
为1个工作日。 27.履约保证金 27.1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向采购人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27.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中标人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使采购人蒙受的损失。 28.签订合同 28.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拒绝签订合 同处理。 28.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 据。 28.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8.4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 28.5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 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 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8.6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 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 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8.7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人视为撤销投标文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 标保证金。 28.8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扫描件交予采购代理 机构,以便退还投标保证金。 八、询问和质疑 29.询问 29.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 30.质疑 30.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 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2)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30.2投标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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