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划界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现就赣县区境内万安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万安水库赣县区境内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万安水库属于大(1)型水库,其管理范围依据《江西省水利工程划界技术指南(试行)》,确定具体划定标准为:水库库区无堤河段以初期运行的居民迁移线作为管理范围边界,有堤河段则参按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标准,已划定管理范围的堤防则沿用堤防背水侧管理范围,未划定管理范围的堤防则参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SL/T852—2025)要求划定其管理范围;其保护范围依据《江西省水利工程划界技术指南(试行)》规定,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万安水库工程区保护范围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其中库区向外延伸边界线若越过第一道分水岭,以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作为库区保护范围线。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20日
附件:赣州市赣县区万安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