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同项目公告期限一致)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
3.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相应内容。
4.电子招投标的说明:
4.1.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 盘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投标文件1份。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U盘存储介质中,备份投标文件的密封详见投标人须知中相应内容;
4.9.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按照平台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完成在线解密,解密时间为30分钟。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或解密失败,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4.10.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
5.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信息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8.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方式:
8.1.采用邮寄方式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需按以下要求递交:
投标人须在2026年9月9日16:00(北京时间)前将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至代理机构地址,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签收。各投标人自行考虑邮寄在途时间,邮寄过程中无论何种因素导致备份投标文件未按时邮寄至代理机构地址的,备份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至代理机构时间以代理机构实际收到文件的时间为准。投标人须确保邮寄至代理机构地址的备份投标文件密封包装完好,且在邮寄包裹上注明项目名称,否则,备份投标文件被拒收或误投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概不负责。
备份投标文件邮寄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蓝海巷62号。
收件人:范莉姗 联系方式:0574-87709280
8.2.采用开标地点现场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需按以下要求递交:
所有供应商(原则上不超过一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备份投标文件送至: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8)(南门上,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58号)。投标文件递交时需同时递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并保证开标期间联系方式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