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均应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1、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提供上一月或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和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或直接提供资格承诺函,包括如下: (1)上一月或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2)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月缴纳税收的凭据。依法免税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说明:磋商响应供应商可无需提供以上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直接按附件格式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磋商响应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或相关证明材料。 4、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在磋商现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磋商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