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唐国际石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15,000吨
3. 交货地点:重庆市,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石柱发电公司储煤场(交货时间以到西沱码头为准)
4. 交货日期:2023-04-11 至 2023-04-25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9.货款结算方式:1.若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兑现量不足,可免除兑现量考核。 2.双方存在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合同履行完毕,在交货后【10】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争取对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进行验收结算。 3. 买、卖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 4.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10日】内根据结算单据对【上期】货款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5. 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30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6.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7.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无。。
10. 是否含税:含税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2,900
| <2,7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5.5
| ≥6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15
| ≤10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
全水分(Mt)
| %
| <10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
粒度
| mm
| ≤25
| |
灰熔点(ST)
| ℃
| ≥1,250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43
| <43
|
五、奖惩标准
一、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按吨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兆焦/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元/(千卡/千克) 】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 原煤 | ≥2900 | | 全月加权 | Qnet,ar×热值基准价格 |
| <2900 | | 全月加权 | Qnet,ar×热值基准价格 |
发热量指标以 “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2.质量调整价:
(1)【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 原煤 | 【硫分】 | 5.5%<St,d | 0.10% | -5元/吨 | 5.5% | 全月加权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价格增减额/变化幅度 |
(2)若出现单批次(每天计为一批次)化验热值低于2700千卡/千克或挥发分Vdaf低于10.00%的情况,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将化验热值低于2700千卡/千克或挥发分Vdaf低于10.00%的煤炭,当日单批次按照热值基准价格0.030(元/千千卡)进行结算。. 若出现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只采购一批次煤炭,则视为全月加权结果进行结算。
. 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指标交货应为原煤,禁止掺配,如因煤质原因导致机组限负荷或非停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贵公司负责。 (3)哈氏可磨性系数<43,拒付煤款。3. 其他因素调整价:
(1)收货方在卸煤时,若发现含有其它异物(非煤炭中应有物质,如木块、铁块、石块、砖块、草泥、橡皮等)及大块煤炭,尺寸超过100mm的异物,甲方将作每大块异物扣减不低于0.2吨重量的扣吨处理,超过200mm以上的大块煤炭,甲方将作每大块煤炭扣减不低于0.5吨重量的扣吨处理。
(2)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指标交货应为原煤,禁止掺配,一经发现,按掺杂使假处理。
(3)除上述列明的指标外,其他质量、数量指标考核办法由买、卖双方另行约定;如发生超出上述煤炭质量范围的偏差,买、卖双方应协商解决。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合同约定的热值单价变动超过【10】%的,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二、违约责任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在交货期内因卖方原因兑现率低于90%的,扣除合同欠量煤款的5%。卖方逾期未交付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2.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如质量不合格煤炭超过当期发货数量的【5】%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当期货物总货款的【5】%支付违约金。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重庆大唐国际石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董越
3. 联系电话:18716900368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