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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货人为:【河北大唐国际唐山北郊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交货期间为:【2023】年【6】月【】日至【2023】年【6】月【】日。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2】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采用火车运输方式,铁路货物运单承运日期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也视为按时交货;水运方式下,承运船只抵达卸货港锚地之日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视为按时交货。 4.保证金要求: 本次竞价收取保证金10万元,除买方提出减少或终止发运量保证金不予扣罚外,兑现量≥竞价成功量的80%时不扣罚,兑现量<竞价成功量的80%时,按以下方式扣罚,扣罚金额在煤款结算中予以体现。 兑现量<竞价成功量的30%,一次性扣罚全部保证金; 竞价成功量的30%≤兑现量<竞价成功量的50%,一次性扣罚5万元保证金; 竞价成功量的50%≤兑现量<竞价成功量的80%,一次性扣罚3万元保证金。 收付款账户名称:河北大唐国际唐山北郊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收付款账号:10082634344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行,联系人:王子尧,联系电话:19803157380 5.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买方发现来煤存在不同煤质分层装车或煤中掺入矸石、杂物等异常情况,买方有权拒收,在无法实现拒收时,买方将执行人工与机械双重采样方式,所采煤样分别制样、化验,如同时给买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买方有权在煤款中进行索赔。】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 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 2. 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买方对3mm备查煤样进行复检,若两次化验结果误差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则以原化验结果为准,超出国家规定范围时双方协商解决。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卖方应确保所供煤质符合买方要求,不得出现掺杂使假的情况,如买方发现来煤存在不同煤质分层装车或煤中掺入矸石、杂物等异常情况,买方有权拒收,在无法实现拒收时,买方将执行人工与机械双重采样方式,所采煤样分别制样、化验,如同时给买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则按本合同第一条第5项约定执行。 卖方应确保所供煤炭无掺杂煤泥,因所发运煤炭掺杂煤泥影响买方接卸造成卸车延时、机组限出力等情况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并从煤款结算中扣除。 卖方发运煤炭中微量元素指标应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5项规定,一旦发现超标,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卖方应全额予以赔偿。同时买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卖方人员若进入发电厂内,应服从买方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进入与拉煤无关的部位,遇有问题应由买方管理人员协商,严禁与买方采样、过磅人员直接接触。卖方人员与买方人员发生纠纷,不听劝阻的,将取消其供煤资格。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来煤在未进厂前发生落地时,由卖方承担相关费用,结算时在煤款中扣除。】 四、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一票到厂含税价格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5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5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实际验收发热量】进行调整。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②【硫分/灰分/灰熔点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5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七、联系方式 九、合同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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