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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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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堆示范区鸭子河流域湿地生态保护建设项目——一标段(坪桥河河道整治)施工 (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
补遗文件02号
致各投标人:
现对施工补遗1号中的招标文件做出以下修改:
1、将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中的: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扉页和联合体协议书外,均应加盖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印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扉页和联合体协议书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更改为:
“(3)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扉页和联合体协议书外,均应加盖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印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扉页(包括CJZ市政工程清单扉页和PDF水利工程清单扉页)和联合体协议书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2、将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5-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详CJZ文件(给定值)万元,规费详CJZ文件(给定值)万元,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调整,否则否决其投标。本工程计算规费的定额人工费基数为 详CJZ文件。”
更改为:
“本工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详CJZ文件 (给定值)万元,规费详CJZ文件(给定值)万元,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调整,否则否决其投标。本工程市政工程计算规费的定额人工费基数为详CJZ文件。”
3、将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
2.2.2 (1) 投标报价(含)成本评审 投标报价(含成本)的评审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行规〔2021〕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答疑>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21〕65号)进行评审。
更改为:
2.2.2 (1) 投标报价(含)成本评审 (1)市政工程:投标报价(含成本)的评审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行规〔2021〕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答疑>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21〕65号)进行评审。
(2)水利工程:投标人的水利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对低于该项目(标段)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 85 %的投标报价作为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注:①合格投标人是指:采用综合评估法指已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指已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的投标人;
②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为投标报价中已列明的费用),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③上述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所有合格投标人报价的评审价算术平均值按相应百分比计算后,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2)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报价的单价等进行分析,对明显偏低的单项(不包括没有报价的单项)应当向其发出澄清函,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4、将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
2.2.2 (2)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基准价=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k1×k2 + 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k3
k1:指在计算基准价时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下浮比例,由招标人在开标会上现场从0.95、0.94、0.93、0.92、0.91、0.90 六个数据中随机抽取一个数据并作为基准价计算的依据;
k2:指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在基准价中所占权重;
k3:指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在基准价中所占权重。
k2+k3=1,且k3不得小于0.4。
k2和k3的设置不得少于3组(如K2=0.5、K3=0.5,K2=0.4、K3=0.6,K2=0.3、K3=0.7),K2和K3设置的组数及权重为: K2=0.5、K3=0.5,K2=0.4、K3=0.6,K2=0.6、K3=0.4 ,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会上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注:K2和K3取定时保留1位小数。
更改为:
2.2.2 (2)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1)市政工程评标基准价:基准价=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k1×k2 + 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k3
k1:指在计算基准价时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下浮比例,由招标人在开标会上现场从0.95、0.94、0.93、0.92、0.91、0.90 六个数据中随机抽取一个数据并作为基准价计算的依据;
k2:指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在基准价中所占权重;
k3:指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在基准价中所占权重。
k2+k3=1,且k3不得小于0.4。
k2和k3的设置不得少于3组(如K2=0.5、K3=0.5,K2=0.4、K3=0.6,K2=0.3、K3=0.7),K2和K3设置的组数及权重为: K2=0.5、K3=0.5,K2=0.4、K3=0.6,K2=0.6、K3=0.4 ,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会上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注:K2和K3取定时保留1位小数。
(2)水利工程评标基准价:水利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采用随机系数法。
S=(A×k1+B)÷2×(1+k2)
其中k1= 0.95 ;
S—评标基准价,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A—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 ;
投标最高限价相应价格=投标最高限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为投标最高限价中已列明的费用);
B—各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为投标报价中已列明的费用);
k1—取值为0.90、0.91、0.92、0.93、0.94、0.95,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k2—随机抽取系数(取值为:-1%、-0.75%、-0.5%、-0.25%、0、0.25%、0.5%、0.75%、1%,由开标现场抽取);
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按以下公式计算:
1)当3≤n≤5时,B=(a1+a2+…+an)/n;
2)当6≤n≤10时,B=(a1+a2+…+an-Mmax-Nmin)/(n-2);
3)当n>10时,B=[(a1+a2+…+an)-(M1+M2+…+Mt+1)-(N1+N2+…+Nt+1)]/[n-2*(t+1)];
n—有效投标人数量;
t—不大于n/10的最大自然数;
ai(i=1,2,…,n)—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审价;
Mmax—所有评审价中最高报价;
Nmin —所有评审价中最低报价;
Mi(i=1,2,…,t+1)—所有评审价中最高的t+1个报价;
Ni(i=1,2,…,t+1)—所有评审价中最低的t+1个报价;
5、将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
2.2.2 (3) 投标报价评审参数 单价遗漏项总价最高百分比 ( 2 )%
第一类分部分项为不平衡报价百分比 ( 20 )%
第二类分部分项为不平衡报价百分比 ( 25 )%
措施项目为不平衡报价百分比 ( 30 )%
不平衡报价总价最高百分比 ( 15 )%
总承包服务费计取方式 /
更改为:
2.2.2 (3) 市政工程投标报价评审参数 单价遗漏项总价最高百分比 ( 2 )%
第一类分部分项为不平衡报价百分比 ( 20 )%
第二类分部分项为不平衡报价百分比 ( 25 )%
措施项目为不平衡报价百分比 ( 30 )%
不平衡报价总价最高百分比 ( 15 )%
总承包服务费计取方式 /
6、将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
2.2.4(3) 投标 报价 评分 标准 偏差率 以基准价为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 有效投标的评审价低于基准价的,每低1%扣0.5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高于基准价的, 每高1%扣1分,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水利工程偏差率 以基准价为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 有效投标的评审价低于基准价的,每低1%扣0.25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高于基准价的, 每高1%扣0.5分,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更改为:
2.2.4(3) 投标 报价 评分 标准 市政工程偏差率 以基准价为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30分), 有效投标的评审价低于基准价的,每低1%扣0.25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高于基准价的, 每高1%扣0.5分,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水利工程偏差率 以基准价为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30分), 有效投标的评审价低于基准价的,每低1%扣0.25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高于基准价的, 每高1%扣0.5分,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7、将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表格中的“竣工日期”更改为“竣(完)工日期”。
8、“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2)”中的“证明材料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扫描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扫描件。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
更改为:
“证明材料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市政业绩适用)/完(竣)工验收(或预验收)鉴定书(或证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水利业绩适用)的扫描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市政业绩适用)/完(竣)工验收(或预验收)鉴定书(或证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水利业绩适用)的扫描件。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完)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
招标人:广汉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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